白癜风如何防止复发 http://pf.39.net/bdfyy/bdflx/180503/6210228.html
都说四月不减肥,五月徒伤悲
对于爱美人士而言
春末夏初就是“肉隐肉现”的季节
管住嘴,迈开腿
说来容易,做起来难
因此,想快速减肥的精致女孩
可能就想买减肥产品了
但是,市场上的减肥产品五花八门
很容易就让人挑花眼买错了
近期,白云法院审结了一起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侵权产品被判令全部销毁下架。
从名称到包装,仿冒知名减肥产品“脂20”
中食安泓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经营“脂20”营养食品及提供“瘦吧APP”、减脂方案、智能体脂称等配套商品及服务。该公司以“体脂率≤20%”为概念创作的“脂20”品牌商品设计了简洁醒目、具有相当美感和辨识度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对“脂20”商品的研发、宣传和经营,中食安泓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并聘请了奥运冠军陈一冰、劳丽诗作为代言人。
“脂20”商品自年上市至今,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脂20”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在大量宣传报道和商品销售中,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商业价值。
中食安泓公司经调查发现,某鑫公司、某建公司和某香公司擅自制造、销售带有“脂20”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的仿冒商品,使相关公众将中食安泓公司的“脂20”商品与仿冒商品相混淆,或误认为与中食安泓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搭便车”的恶意十分明显,严重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食安泓公司“脂20”商品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脂20”为通用名称,其为正常合理使用
庭审中,各方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中食安泓公司提交的“脂20营养食品固体饮料”商品进行了比对。
经比对,两者在显著位置均使用了“脂20”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两者的外包装均为长方形套盒,主色调均为白色。外包装盒整体装潢均表现为:正面右上角标注各自的商标标识(分别为“?”“?”),中间使用三段式文字、各类食物构成的扇形拼接圆形图案、图案两侧为商品文字介绍,外包装背面标注营养成分表,套盒内包含30袋长方形产品包装。
“脂20”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总经销商某建公司则认为,“脂20”(体脂率20的简称)是同类减肥商品的通用名称,是衡量人体健康指数的参考标准,不应被中食安泓公司垄断独占使用。且争议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设计为常用设计,在市场上很常见,两者在商标图案、成分描述、中间圆形图案、背面的防伪码等均存在区别,其为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名称和包装有“搭便车”故意,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食安泓公司为推广其“脂20”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并支出了较高的商品宣传费用。中食安泓公司的“脂20”营养食品固体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理由如下:
1
从“脂20”商品名称的自身显著性角度考虑。该名称就普通人的生活常识而言,并无特定的涵义;中食安泓公司将其用于营养食品固体饮料上,并提出体脂率≤20%的理念进行宣传推广,该选择本身具有其独创性和自身特色。2
从“脂20”商品名称的实际使用情况角度考虑。中食安泓公司自年使用该商品名称以来,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以及商品销售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在一般消费者心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商品名称已获得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3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在中食安泓公司选择使用“脂20”作为商品名称时,在该种营养食品行业已将“脂20”作为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指代该商品的名称。4
该商品外包装整体简洁明了,装潢中使用的造型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独特性、显著性,整体上能给相关公众较为深刻的视觉印象,且未有证据显示他人在中食安泓公司之前在市场上使用过与该商品相同的包装、装潢。通过比较,从整体上看,被控侵权商品采用与中食安泓公司的商品相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在包装盒的形状大小,颜色搭配、要素组合和位置、图案及商标位置、字体排列等方面基本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综上,各被告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酌情确定某建公司就其生产、销售行为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某鑫公司就其共同生产行为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酌情认定某香公司就其销售行为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
故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商品销毁下架并删除侵权商品的网络链接;被告某建公司赔偿中食安泓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某鑫公司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要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仿冒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不仅扰乱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视合法经营者的辛勤付出和汗水,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必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形成的经营权益并适当避让,严禁攀附、“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供稿:民三庭吴佳敏
图片:白云法院、网络
编辑:刘起
总第期、[]第95期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